深圳海關關于中國籍客貨運船舶境外維修申報納稅事項的通告
Circular of Shenzhen Customs on tax declaration for overseas maintenance of Chinese passenger and cargo ships時間(TIME):2022-01-18 22:22:12
發(fā)布時間:2022-01-12 15:00 文章來源:深圳海關
為進一步規(guī)范中國籍船舶境外維修業(yè)務的申報納稅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審價辦法》”)等相關規(guī)定,對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稱“中國籍船舶境外維修”,是指中國籍客、貨運船舶在關境外進行船舶維修,并復進境的行為。
二、船舶運輸企業(yè)及其代理人在出境維修及復進境時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,并按海關要求辦理相關進境納稅手續(xù)。
在辦理船舶出境維修申報手續(xù)時,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船舶的維修合同等相關單證,報關單監(jiān)管方式填報“修理物品”(1300),征免性質填報“一般征稅”(101),運輸方式填報“其他運輸”(9)。
在辦理船舶復進境申報手續(xù)時,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船舶的維修發(fā)票等相關單證,報關單監(jiān)管方式填報“修理物品”(1300),征免性質填報“一般征稅”(101),運輸方式填報“其他運輸”(9)。
三、境外發(fā)生緊急維修的船舶復進境時,船舶運輸企業(yè)及其代理人應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(xù),報關單備注欄填寫“緊急維修”字樣及船舶緊急維修前離境時間。
四、境外維修的船舶,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,并且在海關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,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。
境外維修船舶復進境時超過海關規(guī)定期限的,由海關按照《審價辦法》第二章的規(guī)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。
五、隨船舶進境的維修件、零配件,按實際情況填報報關單監(jiān)管方式和征免性質,并按相關規(guī)定征稅。
特此通告。